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情况:
买受人与出卖人因买卖坐落于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项目第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层】______号房屋(以下简称“该商品住宅”)事宜签署了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原合同”),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该商品住宅以全装修方式交付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住宅以全装修方式交付,装饰装修范围以该商品住宅分户平面图为准,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以本补充合同附件《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交付标准》的内容为准。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所作的说明具体明确,并对装修价款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
第二条 买受人逾期支付装修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装修款,双方同意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但其中的逾期应付款指原合同规定的到期应付装修款与该期实际已付装修款的差额。
第三条 该商品住宅的交付及逾期交房的责任
该商品住宅以全装修方式交付,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交接手续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但原合同约定的“已交付房价款”包括买受人原合同约定的已交付房款以及装修款。
第四条 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的变更
出卖人应当按照本补充合同附件《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交付标准》建设全装修商品住宅,不得擅自变更。但因不可抗力或产品更新换代、产品被召回等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约定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时,出卖人可釆用质量相当或以上的材料、设备替代,并书面通知买受人。
第五条 装饰装修、设备质量标准
出卖人承诺:
1、交付的该商品住宅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2、交付的该商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3、交付的该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出卖人交付的装饰装修、设备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方式(可多选)处理: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装修、设备差价:
(3)装饰装修、设备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款及装修款,并按照______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修保修责任
出卖人自该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按照国家规范对本补充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电器设备的保修期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保修书中载明的保修期为准,买受人可自行联系生产厂家提供保修服务,也可要求出卖人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出卖人或买受人因买卖该商品住宅事宜所签署的任何一份合同(含补充合同)被解除的,则双方因买卖该商品住宅所签署的其他合同(含补充合同)均一并解除。
第八条 其他
本补充合同作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本补充合同附件与本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交付标准清单》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情况:
买受人与出卖人因买卖坐落于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项目第______【幢】______【单元】_____【层】______号房屋(以下简称“该商品住宅”)事宜签署了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原合同”),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该商品住宅以全装修方式交付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住宅以全装修方式交付,装饰装修范围以该商品住宅分户平面图为准,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以本补充合同附件《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交付标准》的内容为准。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所作的说明具体明确,并对装修价款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
第二条 买受人逾期支付装修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装修款,双方同意按原合同的约定处理,但其中的逾期应付款指原合同规定的到期应付装修款与该期实际已付装修款的差额。
第三条 该商品住宅的交付及逾期交房的责任
该商品住宅以全装修方式交付,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交接手续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但原合同约定的“已交付房价款”包括买受人原合同约定的已交付房款以及装修款。
第四条 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的变更
出卖人应当按照本补充合同附件《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交付标准》建设全装修商品住宅,不得擅自变更。但因不可抗力或产品更新换代、产品被召回等非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约定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时,出卖人可釆用质量相当或以上的材料、设备替代,并书面通知买受人。
第五条 装饰装修、设备质量标准
出卖人承诺:
1、交付的该商品住宅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2、交付的该商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3、交付的该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出卖人交付的装饰装修、设备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方式(可多选)处理:
(1)及时更换、重作、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装修、设备差价:
(3)装饰装修、设备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款及装修款,并按照______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修保修责任
出卖人自该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按照国家规范对本补充合同约定的装修内容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电器设备的保修期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保修书中载明的保修期为准,买受人可自行联系生产厂家提供保修服务,也可要求出卖人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出卖人或买受人因买卖该商品住宅事宜所签署的任何一份合同(含补充合同)被解除的,则双方因买卖该商品住宅所签署的其他合同(含补充合同)均一并解除。
第八条 其他
本补充合同作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本补充合同附件与本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设备交付标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