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7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己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投靠城镇地区父或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长沙市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原迁出地或原籍户所在地。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相关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在上述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4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1、格子铺目前不能落户在长沙。
2、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商业性住宅、办公用房购房入户需不动产证,由开发商承诺不属析产房写承诺书并找负责人谈话记录,才能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目前,在长沙市内共有32种落户方式,其中可办理落户对象包括务工人员、在本市已购置房屋人员、获荣誉称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校职院学生、已有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子女、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回国华侨、回国留学生等,2021年度长沙具体落户政策(截止2021年2月)细则如下:
01务工人员落户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02购房落户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与迁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03人才引进
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04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05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06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己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入。
0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08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09学生转(升)学落户
10高校、职院学生毕业生落户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11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12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1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投靠城镇地区父或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1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15长沙市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人员
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长沙市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16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17离婚回原籍落户
18家属随军落户
1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20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21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2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23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24其它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25其它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26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27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28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29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30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32收养落户
1、格子铺目前不能落户在长沙。
2、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商业性住宅、办公用房购房入户需不动产证,由开发商承诺不属析产房写承诺书并找负责人谈话记录,才能办理购房入户手续。)